
該局舉例說明,稽徵機關運用營業稅智能稅務選案功能整合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庫,掌握營業人申報情形有無異常。酒商甲公司112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帳載巨額虧損,大額的期末存貨及累積留抵稅額,顯有異常;經稽徵機關深入分析發現,該公司主要進貨品項為啤酒,有效保存期限為6個月,其交易型態屬進貨後短期內即銷售或依訂單數量進貨之短期買賣行為商品無法久存,且其申報銷售額與進貨金額顯不相當,涉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案經該局查獲甲公司112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億5,000萬餘元,除應補徵營業稅額76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38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2025-6-1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