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局指示,上開房屋、土地交易若有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3項規定,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於105年10月5日取得A、 B房屋、土地及110年9月5日取得C、 D房屋、土地,4筆房屋、土地均於111年11月1日出售,其交易損益計算如下:
單位:萬元
交易之房屋、土地 稅率 房屋、土地交易損益 (一)同稅率抵減後損益 (二)不同稅率抵減後損益 應納稅額
A 20% 500 -100 0 0
B 20% -600
C 45% 700 600 500 225
D 45% -100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交易所得500萬元及應納稅額225萬元應填寫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及135欄項,並將該交易明細逐筆填報於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2023-07-0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